(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董思霞与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思霞,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董思���,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蔡兴林。原告董思霞诉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思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思霞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云端APP服务合同》,合同总价为26000元,同时双方约定:1、预交订金30%¥7800元,三个工作日之内如果甲方(原告)不做可退还订金;2、乙方(被告)保证甲方(原告)所做APP在半年之内如收益没达到¥26000元,可退全款给甲方。原告于当日交纳了7800元订金。后原告发现被告业务员宣传所讲的效果与实际不符,便要求终止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退还预交订���,但被告却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订金人民币7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原告董思霞(甲方)与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云端APP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办理云端APP服务,服务项目的价格为26000元;预交订金30%即7800元,三个工作日内如果甲方不做可退还订金;乙方保证甲方所做APP在半年之内如收益没达26000元,可退全款给乙方。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并由授权代表姚某签名(留存电话:186××××8328)。合同签订后,原告董思霞以刷卡方式交付了7800元给被告。诉讼中,原告董思霞表示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为其办理云端APP服务,经多次与被告业务员姚某沟通,仍未予办理,亦未退还订金,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与电话号码为186××××8328的短信记录予以证实,该短信记录内容如下:“董思霞:美女,我的退款申请如何啊?186××××8328:在安排,等负责人签名。…186××××8328:董姐,不好意思,我这两天事在外面,没有接听您的电话,款退给你了吗?董思霞:还没。…”诉讼中,被告提交了《云端APP服务条款》,但原告表示签订合同时未见过该条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云端APP服务合同》、《收据》、盛某通刷卡记录、短信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予全面履行。原告表示被告收取原告的订金7800元后,未为其办理云端APP服务,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并认定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云端APP服务。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订金78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思霞返还订金7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智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心晶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美婷赖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