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1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7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