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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汪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汪甲。委托代理人罗欢,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汪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欢律师、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甲诉称,因原告开公司需要经营,经常早出晚归,被告不理解,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之间无法沟通,被告经常情绪不稳,为此时有争吵。原告无法忍受,曾两次离家外住,都因被告希望和好,原告才又回去。2013年6月原、为琐事争吵后,原告离家外住至今。认为已多次给被告和好机会,但被告使原告失望。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因原告开公司应酬较多,无暇顾家,经常很晚回家也不告知被告,被告确对原告有所不满和怀疑。2013年6月原告不知何故离家直至同年9月底才回家,但被告考虑原告想安静独处,被告也对此予以理解。2013年11月,双方为琐事发生吵打,原告离家外住。认为原、被告夫妻二十多年来不易,夫妻感情也是好的,愿意今后改变自己的脾气,与原告加强沟通,多照顾并信任原告,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4月登记结婚,1991年4月1日生育一子汪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近些年来,因原告开公司后在外应酬较多,经常早出晚归,又因双方缺少较好沟通,被告对原告有猜疑,为此双方时有争吵。2013年6月原告离家外住。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些年来,因缺乏应有的沟通交流,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之间欠信任,原、被告对此均有一定的责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只要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谊,真诚相待,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仍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汪甲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颐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