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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吾彦辉与吴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辉,吴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吴彦辉,男,1976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县铜冶镇。被执行人吴永红,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吴彦辉与吴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吴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4月3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吴永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吴永红名下位于安阳北关区朝阳路永安街博书苑小区*幢*单元*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