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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大名县国土资源局与李章军国土资源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李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法��代表人赵依新,局长。被执行人:李章军。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李章军不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对李章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崔凌志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