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一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1160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查世健,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出现特殊情况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史应异审 判 员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熊杰附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