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张凤存、毕正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凤存;毕正兵;张银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存,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毕正兵,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张银丽,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凤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正兵、张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凤存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0000元及140000元本金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诉讼费2319.5元,执行费3239.84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二被执行人现不在昆明,查询到被执行人毕正兵银行存款9882.51元,并已扣划,查不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毕正兵、张银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3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王云强审判员 保俊良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谷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