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商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黄晓敏与黄晓敏、毛吉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黄晓敏,毛吉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2158号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剑英。委托代理人:葛林。委托代理人:施永波。被告:黄晓敏,职业不详。被告:毛吉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敏、毛吉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黄晓敏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财���保全费670元,合计诉讼费1382元,由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杜礼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