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培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培,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管字第1号原告:黄培,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生,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姚刚。本院受理原告黄培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未与黄培签订租赁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管辖。因此,石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黄培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培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五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根据合同履行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本案应由石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