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6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6567号原告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云涛代理审判员 魏 甫人民陪审员 谭家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