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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曲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28号原告:曲某,北京市大兴区采育开发区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可福,青岛崂山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