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曲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28号原告:曲某,北京市大兴区采育开发区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可福,青岛崂山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