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百恒与陕西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百恒,陕西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百恒,农民。委托代理人曾祥彪,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号翔瑞宜人家园******室。法定代表人刘海雄,总经理。申请人李百恒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恩来恩黔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工程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并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恩来恩黔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工程款80000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明高审 判 员 柳德刚人民陪审员 卢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