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4-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雷凤丽、张伟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建峰;雷凤丽;张伟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269-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峰。被执行人雷凤丽。被执行人张伟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制作的(2015)冀民执字第14-269-2号的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伟强名下的银行存款5333.59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