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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4-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雷凤丽、张伟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建峰;雷凤丽;张伟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269-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峰。被执行人雷凤丽。被执行人张伟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制作的(2015)冀民执字第14-269-2号的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伟强名下的银行存款5333.59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