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建业与韩清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吕建业,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东召乡郭家屯村3队153号。身份证号码:132233196406242314。监护人:杨端,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东召乡郭家屯村3队153号,系吕建业之妻。身份证号码:132233196410102365。委托代理人:吕建楚,系吕建业弟弟。被告:韩清常,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件只乡西宋村,冀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司机、车主。委托代理人:韩成广,系韩清常姐夫。原告吕建业、杨端与被告韩清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建业为防止被告韩清常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广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韩清常冀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调解被告韩清常一次性赔偿原告吕建业各项费用70000元,原告吕建业同意解除对被告韩清常冀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将查封车辆返还给被告韩清常。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调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清常冀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卫胜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丽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