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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3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同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临安市同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239-3号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林。被告:临安市同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金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同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