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朱XX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2007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X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X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德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