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周红运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潭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4)第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凤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赖雅静、人民陪审员马金连参加的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方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黄聪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红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红运携带自家购买使用剩下的一小包毒鼠强和一只闲置的水银温度计独自来到本县云湖桥镇卫生院地下室陈某某居住的宿舍内,分别将温度计内的水银和毒鼠强倒在陈某某平日喝水的两个水杯中后离开现场。当日17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回到其居住的房间后,因喝下投放毒鼠强的开水后当即出现毒鼠强中毒症状,后经及时送至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被告人周红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红运故意杀人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红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他是故意杀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周红运与被害人陈某某认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交往期间,被害人陈某某先后多次向周红运索要黄金手饰、手机、衣服等物品,周为维持二人关系均予以满足。2014年7月左右,被害人陈某某再次向周红运索要购买金手镯,周以经济拮据为由予以拒绝。陈某某遂提出分手,并逐步冷淡二人之间的关系。后被告人周红运几次主动打电话联系陈某某,陈某某仍然向周红运索要金手镯,并以有事搪塞周红运。被告人周红运遭到陈某某冷对后极为不满,认为陈某某对自己的感情不真,不信任自己,心里越想越气,遂产生了投毒毒死陈某某的想法。2014年9月12日早上,被告人周红运电话联系陈某某,获悉其白天要带孙子到湘潭市中心医院看病后,于当日上午10时许,携带自家购买使用剩下的一小包毒鼠强和一只闲置的水银温度计独自来到本县云湖桥镇卫生院地下室陈某某居住的宿舍内,分别将温度计内的水银和毒鼠强倒在陈某某平日喝水的两个水杯中后离开现场。当日17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回到其居住的房间后,因喝下投放有毒鼠强的茶水后当即出现毒鼠强中毒症状,后经及时送至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红运的供述,我前妻周某某于2010年的时候和我闹离婚,后来就出去了一直没有回来,这几年我都是单身一人,在2013年12月份的时候,我在七里铺喝酒的时候,一个姓许的朋友(我们只见过一次面,具体情况不清楚)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即陈某某的号码),他告诉我电话号码是一个女的,要我试着去联系一下,之后我就留了号码并开始发短信跟对方联系……到13年12月23日我们约着在湘潭市第一次见面逛街,第一次见面时她就要我给她买了一条127元的牛仔短裤,后来我们就隔一个把月就约一次会,在第三次我们约会的时候,我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叫陈某某,她有老公,而且有个儿子,平时是在湘潭县云湖桥镇卫生院里面搞饭,晚上也住在卫生院的地下室。但是我们之后还是瞒着她家里人继续交往。为了不让她的家人发现,我们平时就是短信联系,她方便的时候就回我电话响一声,我再回过去,我隔一个月的样子就去七里铺卫生院看她一回,但每次都不会在她住的地下室过夜……她每次约会都会主动要我跟她买东西,我不买的话就生气。今年7月份的时候,陈某某又要我给她买金镯子,当时我就讲我条件不好,没同意给她买,她就跟我吵架,还怪我偷了她宿舍的锅子等东西。后来陈某某一个朋友(具体我不知道是谁)寄放在她地下室的摩托车被盗了,她怀疑是我偷的,而且还喊了别人到我湘潭县云湖桥镇响石村观音组的家里来找摩托车,这些事情加在一起我就觉得既然跟她不合适就干脆分开算了,我也跟她提出了要分开的意思,但是陈某某在之后的几次联系中还是继续提出要我买手镯子的事,当时我就很气愤,在2014年9月11号那天晚上,我跟陈某某通电话,我们只是闲聊,我问她第二天干什么,她告诉我要带她孙子去市里的医院看病,之后我们就挂了。到9月12日上午7点钟左右,我们又通了电话,也只是闲聊了几句,她讲要带她孙子去医院就挂了我电话。之后我一个人在家里想,她跟我在一起只是为了钱,对我又不信任,想起这些事就越想越气,于是脑海中就萌生了要搞死她的念头,因为之前我们交往的时候我到陈某某住的卫生院地下室去过多次,我知道她在卧室床头的木柜及外面房间的书桌上都放了个瓷杯子,而且平时有个习惯基本上每天都会用烧了剩下的水把两个杯子的水倒满,口渴的时候就从两个杯子中喝水。所以我就想到了用家里剩下的毒鼠强以及温度计内的水银倒入她平时喝水的杯子内去,让她误食毒死她。2014年9月12日上午9点多种,我一个人在家里有了毒死陈某某的想法以后,当时还没有下决心,我就一个人到我们本队的李某某家去坐,在他家我们只是坐着闲聊。这时我邻居周某某打电话给我,讲要去深圳打工,要我骑摩托车送他去云湖桥镇七里铺路口搭车,我当时听到要去七里铺,就想到了可以顺便到陈某某做事的七里铺卫生院去一趟,这个时候我才下定决定去做这个事情。之后我就赶回家中去准备,回家后我先从家里谷仓内拿出早几年买的毒鼠强(是用一个报纸小纸片包着,大概还剩了0.4克的样子),然后又从家里的客厅靠左手边墙壁上取下一个烂温度计(温度计早就烂了,只剩下下面的一截水银管),准备好这些东西之后,我就放进右侧的裤口袋内。我买毒鼠强就是放在谷仓里面毒老鼠的,我清楚毒鼠强是剧毒的东西,人服用了的话肯定会中毒身亡的。因为我家里只剩了0.4克左右毒鼠强,我怕毒鼠强太少了毒不死人,所以就带着水银去试试,我自己猜想水银应该也是有毒的,这样可以增大我作案成功的几率。之后我就走路到了不远的周某某家里,然后骑着周某某的红色无牌男式两轮摩托车,搭着周某某从他家里出发,经云湖桥镇烟山公路、S208省道,直接到了云湖桥镇七里铺320国道路口,周某某上了九路车后,我又骑着他的摩托车到了陈某某上班的七里铺卫生院,把摩托车停放在卫生院前坪,之后我是从卫生院一楼的大厅进入,然后从楼梯间下到陈某某平时住的地下室卧室门口,当时地下室内没有人,于是我就用自己平时挂在钥匙串上的一片废钥匙,将陈某某卧室的门锁套开了。进入她房间后我随手把门关闭,在裤口袋拿出了毒鼠强和水银管……我在陈某某卧室床头的一个大瓷杯子里面倒入水银,这个杯子是白色的,当时里面还将近满杯的水,我将大杯子里面的水倒了一点到厕所里面,剩了半杯样子的水,然后才倒入水银的,后来又在卧室外面的房间书桌上一个小瓷杯子里面倒入了毒鼠强,这个杯子也是白色的,当时里面也只有半杯水,小杯子里面的水我都没有动。我怕杯子内的水多了陈某某喝不到我倒进去的水银毒不死她,所以将水倒掉一些,这样更容易让她喝到水银中毒。倒完毒物后我将剩下的水银管及毒鼠强包装纸又放回了右侧裤口袋,我正准备打开门离开,在这个时候我听到外面有一个男的在喊:“陈三,你回来了啊。”所以我马上将门从里面关了,当时外面的人推了一下门板,但被我抵回去了。这样外面的人就没有再推了。我在房间内等了一分钟左右,确定外面没人就又出了卧室,并把门重新锁好,然后将剩下的水银管随手丢在了地下室厨房旁边的厕所地面上。之后我是从楼梯间经一楼大门出去的,出门后我将包毒鼠强用的报纸在卫生院前面的垃圾池内用打火机点燃焚烧了。烧完报纸,我从卫生院东侧绕到后面农田边上,想通过地下室厨房的后窗户去看陈某某有没有回家,我刚到窗户那时就看到一个老人家(七里铺卫生院里面平时照顾病人的,我们只见过几次面,不清楚名字,大概50多岁)正在厨房里面搞饭,当时那个老人家也通过窗户看到了我,我们对视了一下后,我就转身绕到卫生院前坪,然后骑周某某的摩托车沿来时的路回到云湖桥镇响石村观音组的家中。当天回家后我就一直在家照顾我娘没有出门,直到晚上8点钟左右我就拨打陈某某的电话,一连打了十多个没有人接听,我以为是她和她老公在一起不方便,所以就没有再打了。直到9月13日上午7点多钟,我再一次拨打陈某某的电话她接了,电话中陈某某只讲了一句:“我在医院里。”之后就把电话挂了,那时候才知道陈某某应该是喝了我放了毒物的水之后进了医院,之后我们就没再联系了……我发现她没有死,就想把她的名声搞臭,想让她日子过得不舒服,就发了一些信息给她和她的家人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2日全天我跟我媳妇以及我孙子一起在湘潭市逛街,买完东西下午的时候应该是下午四五点钟的样子,我一进屋因为口渴先就是喝水,先是从我床边的桌子上拿起瓷杯子喝了三口水,是个比较大的白色瓷杯子,吃完三口水后就感觉到水中有汽油的味道,我就把杯子放下没喝了,但是当时还是有点口渴,我就走到隔壁的杂屋间就拿起杂屋间桌子上的瓷杯子又喝了两口,喝完之后我就觉得全身不舒服,感觉心跳加快,一身一直出汗,我就坐在床上呆了二三分钟的样子,并把床边上的风扇打开吹了一下,感觉还是不舒服,我就到地下室医院餐厅把饭桌边上的大排风扇打开,也做了二三分钟的样子,我自己还是感觉到全身不舒服,我这时就想到楼上问医院的医生到底是什么原因,我走到刚好上楼梯的位置,自己就倒在那里没有了知觉,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跟医院里的任何人都没什么矛盾,只是跟周红运有点过节……我在出事住院当天,周红运一直打我的电话,我只接了他一个电话,没跟他说具体的事,当天以及第二天周红运发了几条莫名其妙的短信息在我手机上,给我媳妇以及我亲家母手机上也发了一些短信……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2日17点多的时候,我妈妈的一个朋友(不记得名字了)到我家里告诉我说我妈妈在云湖桥七里铺医院甩了一跤,摔得很严重。我就开着车和我爸爸张德和一起赶到了医院……我妈妈跟我说她是下午在云湖桥七里铺医院房间喝了水就开始不舒服的,我第一反应就是赶紧让医生给我妈妈洗胃,医生给我妈妈洗胃以后,我妈妈的状态明显好转了一些,只是还是比较嗜睡,那时候我就怀疑是喝水中毒了,就打电话报警了。当天晚上在我送我妈妈去医院的路上,我妈妈的电话有来电响了很多次,当时我急着赶去医院,都没有接,不知道是第几次有来电的时候我接了电话,是一个陌生号码,听声音,对方应该是一个年纪比较大的男子,对方就问我妈妈从市里医院回来了没有,我告诉他回来了。他又问我我儿子怎么样,我说:“没事,但是我妈妈病了,现在去医院”他又问我:“你爸爸好不好?”我当时以为是我妈妈的朋友,就说:“没事,谢谢关心。”然后对方就挂了电话……事发后第二天晚上我老婆谭某某告诉我说她手机上有几条诽谤我妈妈的短信,我看了一下有四五条,都是同一个手机号码在2014年9月12日晚上九点多发过来的,内容大概就是说我妈妈在外面有人,还有一些威胁性质的话,但是短信内容不通顺,还有错别字。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2日中午12点钟的样子,我准备到厨房搞饭的时候,一到地下室,发现对面陈妹子的住房门半开的,我就边走边喊:“陈妹子,陈妹子,你回来了啊?”我走门边准备推门看具体情况时,里面的人也没应答我,在我推门的同时里面的人就把房门关了,我就接着去做饭菜去了,我从地下室的冰箱里拿了几个鸭蛋到厨房准备炒菜,我就通过窗户看到一个男子站在外面望着我,我与男子对望了几秒钟男子就走开了……综合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湘潭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湘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潭公(刑)勘(2014)K430321000000201409016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潭公物鉴(理化)字(2014)99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2、3号检材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提取笔录;陈某某手机内短信截图;湘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周红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红运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运与被害人陈某某曾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发生情感纠葛后,周红运意图将陈某某毒死,周红运秘密潜入陈某某的住处,将毒鼠强及温度计内的水银投放在陈某某平时喝水的茶杯中。陈某某喝了该茶杯内的水后,当即出现中毒现象,后经医院救治,脱离生命危险。周红运的行为系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陈某某中毒后经及时抢救成功,未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周红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周红运辩称其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红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凤明审 判 员 赖雅静人民陪审员 马金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