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礼太与程国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太,程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270-1号原告陈礼太,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梁,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礼太与被告程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42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程国梁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95号(玉滨商场)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和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1507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以及其担保房产的查封。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程国梁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95号(玉滨商场)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和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1507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陈礼太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8号(玉桥大厦)12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