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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一初字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广彬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彬,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131号原告:刘广彬,男,汉族,1956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大龙岭村140号。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彬诉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刘广彬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彬撤回起诉。原告刘广彬预交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刘广彬承担。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京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