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划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贾征军与邢台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可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征军,邢台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可松,李云峰,胡恩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划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贾征军。被执行人邢台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可松。被执行人李云峰。被执行人胡恩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邢台瑞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可松、李云峰、胡恩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036.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