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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珍女。委托代理人:底凤英。被告:孙飞。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