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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玉生、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生,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王玉生,无职业。被告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寇松,经理。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生,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生与被告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玉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