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8
案件名称
季昌余、刘成等与通州区石港镇马道村村民委会员、丁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昌余,刘成,通州区石港镇马道村村民委会员,丁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季昌余。原告刘成。被告通州区石港镇马道村村民委会员。法定代理人吴建刚。被告丁建。委托代理人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昌余、刘成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马道村村民委员会、丁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昌余、刘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