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雪玲申请执行范卫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玲,范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范卫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雪玲依据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范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34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