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知)初字第3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飞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3805号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自编6栋103-109房,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C座701。法定代表人蔡灿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迪。委托代理人王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恒大路62号2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可威。被告董飞。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游汇公司)与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笑游公司)、董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游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明、马迪到庭参加了诉讼。笑游公司、董飞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游汇公司起诉称:2012年5月10日,我公司与笑游公司、董飞签订了《关于提前终止﹤网络游戏﹤悟空传﹥代理协议﹥的协议》(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笑游公司同意向我公司返还全部已收取的授权金400万元,具体还款方式为在游戏上线商业运营后,由笑游公司按照比例自游戏运营收入中优先提取款项用于返还我公司授权金。然而在涉案游戏上线后,我公司多次与笑游公司沟通要求其向我公司提供游戏收入数据,返还授权金,但笑游公司均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此后,我公司亦向笑游公司发函要求其进行弥补和纠正,但笑游公司仍然拒不纠正。在此情况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我公司有权终止协议,笑游公司应清偿完毕全部授权金退款,并按授权金总额的20%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董飞为笑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案游戏的收入亦为董飞所控制,故董飞应对笑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所签《终止协议》,笑游公司返还我公司授权金400万元、赔偿违约金80万元、律师费10万元并由董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笑游公司、董飞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6日,百游汇公司与笑游公司、董飞签订《网络游戏﹤悟空传﹥代理协议》,约定百游汇公司代理笑游公司网络游戏《悟空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授权金总额600万元,分期支付,笑游公司应于2012年2月28日前向百游汇公司提供该网络游戏产品的商业化版本。2012年5月10日,百游汇公司与笑游公司、董飞就提前终止《网络游戏﹤悟空传﹥代理协议》签订了《终止协议》。《终止协议》主要约定有如下内容:一、笑游公司同意向百游汇公司返还全部已经收取的授权金400万元,还款方式为在该游戏上线商业运营后,笑游公司按比例在该游戏运营收入中优先提取款项用于返还百游汇公司所支付的授权金,若该游戏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能上线商业运营的,则笑游公司应自2013年1月起,每月向百游汇公司支付10万元,无论前款如何约定,笑游公司应在该游戏上线商业运营之日起30个月内向百游汇公司返还全部授权金,但若该游戏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能上线商业运营的,则笑游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起36个月内向百游汇公司返还全部授权金;二、百游汇公司放弃原协议及原协议就该游戏所产生的全部权利,原协议及原协议就该游戏所产生的全部权利由笑游公司享有,百游汇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10日内向百游汇公司返还已经收到的该游戏的相关资料;三、如笑游公司违反或没有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百游汇公司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对违约行为立即进行弥补和纠正,如果笑游公司在百游汇公司发出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立即采取令百游汇公司满意的措施,就其违约行为进行弥补和纠正的,则百游汇公司有权立即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笑游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向百游汇公司清偿完毕全部授权金退款,并按照已经收取的授权金总额400万元的20%向百游汇公司支付违约金;四、如任何一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保证、约定或其他任何规定,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为不真实的陈述,从而致使另一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则违约方或做出不实陈述的一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息、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赔偿另一方。此后百游汇公司、笑游公司以及董飞签订《确认函》,确认于2012年5月23日已全部完成《终止协议》所约定的网络游戏《悟空传》相关资料交接工作。2013年6月26日,百游汇公司向笑游公司发送了《要求支付授权金的函》,称《悟空传》早已经上市,但笑游公司既没有将《悟空传》的上线情况通知百游汇公司,也没有与百游汇公司就《悟空传》游戏收入情况进行对账,更没有支付任何授权金,故要求笑游公司在15日内采取明确上线时间、提供收入情况并支付授权金等措施,否则百游汇公司将终止《终止协议》要求其支付全部授权金及违约金。庭审中,百游汇公司提交网页内容打印件以证明游戏《悟空传》已上线商业运营。另,百游汇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上述事实,有《网络游戏﹤悟空传﹥代理协议》、《终止协议》、《确认函》、《要求支付授权金的函》、邮寄查询单、网页打印件、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百游汇公司、笑游公司以及董飞所签署的《终止协议》系当事人就《网络游戏﹤悟空传﹥代理协议》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的合意,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依据该《终止协议》的约定,在涉案游戏上线商业运营的情况下,笑游公司应按比例在该游戏运营收入中优先提取款项用于返还百游汇公司所支付的授权金,若该游戏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能上线商业运营的,则笑游公司应自2013年1月起,每月向百游汇公司支付10万元。故无论涉案游戏是否已实际上线运营,笑游公司均负有向百游汇公司返还授权金的合同义务。笑游公司未向百游汇公司返还任何授权金,构成违约。在百游汇公司向其发送函件就其违约行为进行交涉后15日内,笑游公司亦未做出任何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百游汇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故对百游汇公司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依《终止协议》约定,在此情况下,笑游公司应向百游汇公司清偿全部400万元授权金并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故对百游汇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百游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双方《终止协议》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终止协议》未对董飞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进行任何约定,故百游汇公司要求董飞对笑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笑游公司、董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董飞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签订的《关于提前终止﹤网络游戏﹤悟空传﹥代理协议﹥的协议》;二、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金四百万元;三、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八十万元;四、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游汇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上海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董倚铭人民陪审员 胡俊海人民陪审员 田 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