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何昌利与刘宝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利,刘宝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何昌利,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大同市城区人,现住应县和谐医院对面平房。被告刘宝军,男,汉族,成人,应县龙泉村人,现住龙泉村脱水厂。原告何昌利诉被告刘宝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