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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何昌利与刘宝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利,刘宝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何昌利,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大同市城区人,现住应县和谐医院对面平房。被告刘宝军,男,汉族,成人,应县龙泉村人,现住龙泉村脱水厂。原告何昌利诉被告刘宝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