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梅枝与被告朱廷堂、西平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枝,朱廷堂,西平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李梅枝,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廷堂,男,1973年114日生,汉族。被告西平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枝与被告朱廷堂、西平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西平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T23**号出租车一辆(价值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QT23**号出租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