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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付林、张建明与张建成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林,张建明,张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388-1号申请执行人张付林,男,194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张付林、张建明与被执行人张建成侵权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付林、张建明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建成主动支付5742元,2015年1月8日张建成已全部将5742元支付给张付林,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曹添毅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