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易志宏与被上诉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志宏,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志宏,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易志宏与被上诉人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江宁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易志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易志宏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易志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志宏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易志宏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