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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沈友权与方艳、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友权,方艳,翟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87-3号原告:沈友权,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张集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玉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艳,女,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翟海涛,男,1976年2月生,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友权诉被告方艳、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友权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友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保全费395元,合计764元,由原告沈友权负担。审判员  常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