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沈友权与方艳、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友权,方艳,翟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87-3号原告:沈友权,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张集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玉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艳,女,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翟海涛,男,1976年2月生,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友权诉被告方艳、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友权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友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保全费395元,合计764元,由原告沈友权负担。审判员 常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