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金星泉与陈建强等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星泉,陈建强,陈将龙,冯仕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87号申请人:金星泉,居民。被申请人:陈建强,居民。被申请人:陈将龙,居民。被申请人:冯仕鹤,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金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强在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金5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将龙在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金5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冯仕鹤在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金1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