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行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武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董某甲、董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00003)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董某甲,务农。被执行人:董某乙,务农。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某甲、董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武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3)第A001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7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同年12月9日因被执行人董某甲、董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13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甲、董某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行非执字第0000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希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