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原被申诉人、原申诉人与原被申诉人、原申诉人供用气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原被申诉人,莒南裕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诉人,再审被上诉人):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庆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长霖,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丽,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上诉人):莒南裕源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绪青,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莒南裕源热电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再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莒南县联强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