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何某容与刘某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容,刘某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何某容,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排沙镇。被告刘某金,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排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容诉被告刘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容负担。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庆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