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何某容与刘某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容,刘某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何某容,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排沙镇。被告刘某金,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排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容诉被告刘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容负担。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庆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