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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杜学瑛与苍山县亚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瑛,苍山县亚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杜学瑛,居民。被告苍山县亚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学瑛与被执行人苍山县亚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山县亚宁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远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