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代建国与马木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建国,马木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27-3号申请人代建国,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城中区元堡子村。被执行人马木洒,男,1987年2月6日出生,回族,无业,现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服刑。代建国申请执行马木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认被执行人马木洒赔偿申请人代建国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3796.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代建国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106.94元应由被执行人马木洒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木洒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服刑,本院已执行4016.8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马木洒尚欠申请人赔偿款等共计209779.47元,执行费3106.94元尚未交纳。待本案具备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郭明珠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