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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市宝德水净化剂厂与被告鞍山雅禄精细化学有限公司、王凤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宝德水净化剂厂,鞍山雅禄精细化学有限公司,王凤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鞍山市宝德水净化剂厂。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汪富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刚,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雅禄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凤臣,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凤臣,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宝德水净化剂厂与被告鞍山雅禄精细化学有限公司、王凤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宝德水净化剂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宝德水净化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4元,减半收取9717元,由原告鞍山市宝德水净化剂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