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董涛、王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董涛,王晓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涛,农民。被告王晓新,农民。原告张建军与被告董涛、王晓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军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董涛从我处借款5万元,被告王晓新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经多次催促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思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