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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于洪顺与王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顺,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572号申请人于洪顺,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临江街。被执行人王丽华,所在地白城市洮北区新立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小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洮民小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秋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