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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凌峰、王志杨与王志杨、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凌峰,王志杨,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初字第433号原告:李凌峰。被告:王志杨。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峰与被告王志杨、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