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关正鹏、李玉英与张庆好、段白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正鹏,李玉英,张庆好,段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6号申请人关正鹏,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镇政府干部。申请人李玉英,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镇政府干部。被申请人张庆好,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镇政府干部。被申请人段白金,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镇政府干部。申请人关正鹏、李玉英与被申请人张庆好、段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正鹏、李玉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庆好、段白金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关正鹏、李玉英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关正鹏、李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庆好、段白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