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被告南阳金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南阳金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讼代表人刘昕居,任该单位行长。被告南阳金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永连,任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被告南阳金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卧龙支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农行卧龙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