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寿成与黄寿强、候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寿成,黄寿强,候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黄寿成,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寿强,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候文霞,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寿成与被执行人黄寿强、候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调确字第005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寿强、候文霞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寿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寿强、候文霞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572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