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鞍山兴东集团经贸有限公司与魏庆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兴东集团经贸有限公司,魏庆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兴东集团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维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庆军。委托代理人:鞠丽华。上诉人鞍山兴东集团经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铁东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兴东集团经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鞍山兴东集团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鞍山兴东集团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富春玖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