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何文平与中卫市浩嘉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平,中卫市浩嘉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平,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浩嘉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吴进川,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文平与被执行人中卫市浩嘉房产开发有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335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38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卫市浩嘉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