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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常振、常学习等与李瑞武、余乐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振,常学习,李瑞武,余乐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常振。原告常学习。被告李瑞武。被告余乐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咸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振、常学习诉被告李瑞武、余乐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振、常学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