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汾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赵耀兰诉赵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兰,赵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汾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赵耀兰,又名赵跃兰,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燕丽,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燕燕,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俊彦,男,1958年3月4日出生,(系被告赵燕燕父亲)。原告赵耀兰与被告赵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耀兰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燕丽、被告赵燕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俊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耀兰诉称,原、被告之前为邻居关系。2013年元月,被告赵燕燕丈夫王虎强(已去逝)因购买工程设备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王虎强于2013年1月20日向赵耀兰出具了欠条一支。借款到期后,王虎强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王虎强索要欠款,均无结果。2014年4月28日,王虎强因车祸死亡,被告赵燕燕作为王虎强的配偶得到赔偿款30余万元。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赵燕燕均以王虎强已经死亡,其无力偿还为由,拒绝支付该笔借款。原告认为王虎强的20000元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燕燕有义务且有能力偿还该借款。因此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赵燕燕辩称,原告诉称的王虎强借款的的事情我不清楚,被告不知道有借条一事,且现在被告右手受伤,不能干重活,无力偿还借款。原告提供了一张王虎强生前书写的欠条,证明被告丈夫借原告现金20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了不清楚王虎强借款一事,原告去被告家没有要过钱以及借条是否为王虎强亲笔所写的质证意见。被告赵燕燕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赵耀兰提交了2013年1月20日王虎强署名借款20000元的欠条一支,并作了充分说明,证明王虎强生前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及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王虎强索要借款的事实。被告否定借款以及原告向其索要的事实,且提出王虎强的签名是否属实的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告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被告赵燕燕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因此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前为邻居关系。2013年1月20日,被告赵燕燕丈夫王虎强(已去逝)因急需用钱,向原告赵耀兰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王虎强当日向赵耀兰出具了欠条一支。借款到期后,王虎强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向王虎强索要欠款,均无结果。2014年4月28日,王虎强骑摩托车在汾什路汾西县康复医院路段与柴建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通事故导致王虎强死亡,肇事车主赔偿被告30万现金。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赵燕燕均以王虎强已经死亡,其无力偿还为由,拒绝支付该笔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赵耀兰提供了2013年1月20日王虎强向其借款20000元的借据一支,证明王虎强欠款20000元。如无相反证明,该借据合法有效。该借款产生于王虎强与赵燕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王虎强因车祸身身亡,赵燕燕作为配偶得到赔偿款30万元,其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否定借款以及原告向其索要的事实,且提出王虎强的签名是否属实的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告知被告可以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赵燕燕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司法鉴定申请。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赵燕燕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燕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耀兰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赵燕燕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小卉人民陪审员 马虎林人民陪审员 马连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