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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兵,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75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兵,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夏青,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小兵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夏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申请人刘小兵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夏青负担。因本案部分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