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兵,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75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兵,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夏青,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小兵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夏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申请人刘小兵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夏青负担。因本案部分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