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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彭洪声与郭培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彭洪声,男,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被执行人:郭培亨,男,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彭洪声与郭培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培亨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彭洪声504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培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郭培亨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了51020元,逾期付款损失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至此全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培亨已经履行了51020元,对逾期付款损失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禄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