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字第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以利以谢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以利以谢商贸有限公司、王文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以利以谢商贸有限公司,王文革,李宪富,王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0636号原告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沁元,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北塘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以利以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革,无锡以利以谢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被告王文革。被告李宪富。被告王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以利以谢商贸有限公司、王文革、李宪富、王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5元(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红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宇红审 判 员 梁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扬 微信公众号“”